案例解析我要告爸爸的情人重婚罪

2023/3/16 来源:不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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导读

前两天接到一个女孩的咨询,借这个故事给大家分享一下,离婚期间有关的损害赔偿请求问题,为了保护当事人隐私,里面涉及人名均是我故事里的名字。

事情经过

小豆苗系大三学生,她最近非常苦恼,她爸爸豆哥与一个叫华姐的女子已经在一起了三年,并孕育了一个儿子小米,这件事情,她一直不知情,但是她妈妈苗姐一直都是知道的,不想影响小豆苗的生活,故意隐瞒,苗姐一直忍气吞声,当豆哥不回家,苗姐就会给小豆苗说你爸爸出差去了,你爸爸最近工作很忙,他很辛苦,你好好学习就是了等等。

但是在今年过年,华姐突然带着孩子找到了小豆苗的家,这时候小豆苗才知道,原来这几年发生了这么多事情,一直是妈妈一个人承担。小豆苗根本无法承受,疯狂地想着如何报复,她的大学同学认识我,建议她找我沟通。

她联系到我的时候,整个人都在颤栗,她不断地说她要那个破坏她家庭的女人去坐牢、她要那个女人身败名裂、她要那个女人受到惩罚。等她情绪稳定后,我慢慢地问她,她妈妈怎么看待这个事情,她说她妈妈现在心死了,不想管、不想理,就这样吧,慢慢过日子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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分析1

小豆苗要告华姐重婚罪

小豆苗无法证明华姐知道豆哥已婚,华姐没有在民政局办理过结婚证,按照法律思维,华姐是单身,有权与任何异性在一起,但是与豆哥在一起,是违背公序良俗的,是不道德的,但是无法构成重婚罪的。

分析2

小豆苗要华姐赔偿苗姐经济损失,精神损失费

该项诉求没有法律依据,因为就算要赔偿费,只能苗姐起诉豆哥离婚,并在离婚时要求多分夫妻共同财产以及要求豆哥给予损害赔偿,法律依据如下:

根据《民法典》

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,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;协议不成的,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,按照照顾子女、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。

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,应当依法予以保护。

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,导致离婚的,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:

(一)重婚;

(二)与他人同居;

(三)实施家庭暴力;

(四)虐待、遗弃家庭成员;

(五)有其他重大过错。

分析3

小豆苗不想豆哥的财产分给小米和华姐

根据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七十一条:

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,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。

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,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。

因此,小米和小豆苗在法律上具有同等的权力,除非豆哥将财产明确表示全部给小豆苗。

华姐与豆哥在一起,是违背公序良俗的,因此是不受法律保护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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分析4

小豆苗要自己去报复华姐

小豆苗说了一些极端的方式,比如泼硫酸等去伤害华姐,在这里郑重告知如果小豆苗采用这些极端方式伤害华姐的身体健康,轻则构成违反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、重则触犯《刑法》,小豆苗已经满18周岁,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,需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,不可以意气用事,冲动行事,否则最后受到伤害的还是自己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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那么离婚时怎样才能取得赔偿呢?

法律依据是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九十一条,对该条文的理解与适用条件:

1、一方对离婚存在过错:也就是说夫妻中一方主观上对离婚存在过错,而且也是因为该过错导致婚姻破裂。

2、过错方实施了妨害婚姻家庭关系的违法行为:重婚;与他人同居;实施家庭暴力;虐待、遗弃家庭成员;有其他重大过错(通奸、卖淫、嫖娼、赌博、吸毒等)。

3、另一方没有过错:如果双方均有过错,则不会支持赔偿。

4、过错方的损害行为造成了损害结果:只有过错方的损害行为给无过错方造成了损害结果,无过错方才能要求赔偿。

5、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:损害结果必须是因过错方的损害行为导致。

满足以上5点,无过错方才能享有对过错方的离婚损害赔偿。

文章编辑:雷小娟律师

图文编辑:江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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图片来源:网络图转侵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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